我国稀土开发不能再透支生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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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中国粉体网讯 “仅赣州地区因稀土开采而造成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面积,10年间扩大了5倍。”在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宽敞的会商大厅,巨大的屏幕上一张张稀土开采矿区生态破坏的卫星遥感照片和航拍照片触目惊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万华伟博士边演示边作说明。
他指着大屏幕上的图片说:“这是一张江西稀土矿区的卫星遥感照片,这个矿区由于长时间的非法开采,导致滑坡,开采后的废石、废土堵塞了十几公里长的矿区,泥石流隐患很大。从这个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开采处的岩石裸露,地表植被和水体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在一张2010年拍摄的显示定南县北部地区的卫星图片上,不足20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分布有117个采矿区,破坏面积达28平方公里,生态破坏面积达到14%。与2005年这个区域的卫星遥感监测照片进行对比后会发现,2005年生态破坏面积为16平方公里,不到10年的时间,生态破坏面积扩大了75%,新增采矿区域20余个,其中不仅有原地浸矿工艺,而且仍存在生态破坏更为严重的池浸工艺。
另两幅江西省龙南县北部稀土开采区的卫星对比照片清楚地显示,稀土矿开采生态影响区域面积由2005年的23平方公里增加为2010年的45平方公里,新增采矿点10余个,均为原地浸矿工艺开采。
在北方,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区的卫星监测图片显示,生态破坏的情况同样十分严重。2000年,这一地区有4个开采区域,均为露天开采,面积为32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开采区面积达到21平方公里;2010年卫星监测到6个开采区域,总面积扩大到47平方公里,开采区域面积增加,新增两个开采区域,一个为13平方公里,另一个约为1.6平方公里。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主任吴国增表示,这些卫星遥感照片是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十年变化调查与评估》专题的初步遥感调查结果的一部分。
谈到稀土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程度,他以江西赣州地区为例介绍说:“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根据卫星监测的结果分析,处于江西赣州国家级稀土规划区的7个县龙南县、寻乌县、定南县、赣县、安远县、信丰县、全南县内,因稀土开采而造成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面积2000年为32平方公里,2010年达到了153平方公里,10年间扩大了5倍。”
“赣州市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的8个县定南、龙南、全南、寻乌、安远、大余、崇义、上犹县内,因稀土开采而使区域生态受到影响的面积2000年为25平方公里,2010年达到了123平方公里。图片显示开采区的表层植被受到破坏,和远处郁郁葱葱的树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开采区甚至造成了寸草不生的触目惊心景象。”
稀土开采的环境代价十分惨重
据了解,稀土矿多为多种金属的共伴生矿,目前稀土开采技术落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且私采滥挖、浪费资源、走私等情况依然猖獗。目前国有企业稀土开采的吨回收率仅为60%,大型的民营企业回收率只有40%,一些私采滥挖的矿山甚至只有5%。宝贵的战略性稀土资源被大量浪费,肆意破坏。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生产1吨稀土氧化物要消耗7吨左右的强酸,开采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冶炼分离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的气体、废水、放射性废渣等污染物,并由此引发巨大的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相关人士表示,我国稀土开采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十分惨重,必须加强监管,及时恢复治理,并切实提高稀土行业的生态环境门槛。
据了解,我国以占全球36%的稀土储量,提供了占全球95%以上的稀土供应量。同时,由于管理混乱、私采滥挖、恶性竞争,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相反还带来了极大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破坏容易治理难,要想整治滥采稀土带来的环境破坏,需要付出比收益大得多的代价。
赣州市生态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赣南山区是章江、贡江、东江等重要水系的源头,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在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赣州市有8个县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而这一地区正是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开采的重点地区。据初步测算,仅赣州一地因为稀土开采造成生态破坏所需的矿山生态恢复性治理费用就高达38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稀土开采所获得的经济收益,2011年,江西省稀土企业全年稀土主营收入329亿元,利润仅为64亿元,而这一利润已经居稀土行业首位。如果要恢复到未开采稀土前的状态,整个赣州市的稀土矿区至少需要1000亿元资金。而赣州市在2011年的财政总收入只有180.32亿元。在生态保护领域,目前已经形成非常强烈的共识,即“我们用我们的生态环境为别人打了工,赚了很少的钱,把自己搞得一塌糊涂,得到的是短期利益,剩下的是长期烂摊子。得不偿失。”“滥采稀土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如果这种情况不加以改变,稀土的生产肯定是不可持续的。”
如何解决稀土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成本倒挂问题
要提高门槛,科学开采。经济的门槛和终身负责的法律门槛要双管齐下,从稀土开采的源头就设严格的技术和经济要求,并配以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控制生态破坏。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相关人士表示,要解决生态破坏问题,首先要摸清生态破坏的底数。目前稀土开采生态破坏的底数还不十分清楚。全国到底有多少家企业属于批准的正规开采企业?这些正规开采企业的技术水平到底怎么样?有多少稀土企业是采矿证、探矿证等多证俱全的、多少是不全的、有多少完全是非法盗采盗伐的?生态破坏到底是什么情况?究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影响期到底有多长?前者,我们希望与国土部门合作来摸清,后者,我们已经在开展研究并制定对策。目前来看,稀土开采的生态保护水平普遍较低,生态保护技术和手段方面没有突破,高门槛的正规开采企业不多,开采的技术水平还亟待提高。
第二,要坚决取缔非法盗采。非法盗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最严重的。现在有关省、区统计的数字中,稀土提炼、冶炼、深加工的量都比实际开采量大。为什么呢?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开采量来自无证开采,来自盗采盗挖。我们该不该给那么多的深加工量?深加工量和开采量到底是什么关系?在这方面,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形成合力。今年环境保护部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由环监局牵头,有关司局参加,要形成一股绳,不仅要查冶炼企业污染治理和排放,还要查源头的开采企业,查其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与治理效果。专家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核查开采企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情况,不仅要给冶炼企业的污染治理评分,还要多部门联合查清有多少原材料来自正规开采企业,多少来自盗采盗挖。从源头把关,环保不合格的稀土开采原料冶炼企业就不能收。收就相当于收赃物,就要受到处罚。只有不收盗采盗挖的原料,让盗采盗挖的稀土原料卖不掉,才能斩断盗采盗伐的利益链,从根本上遏制盗采盗挖。国家多部门联合整顿稀土开采和冶炼行业已经势在必行。
第三,要把各种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抓起来。怎么抓?首先就要大幅提高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与技术门槛,使之与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相匹配,可弥补。怎么提高这个门槛?除了用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手段能抑制住开采的狂热,还要配合使用其他手段来限制一个是用经济手段--钱保证金衡量和限制;另一个就是用技术标准开采的和恢复的来衡量和限制,然后找生态恢复的可行方案。而且经济的门槛和终身负责的法律门槛要双管齐下。在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经济的门槛可能是最主要的门槛,也是目前最易施用的门槛。从稀土开采的源头就设定很高的生态保护保证金和严格的监管门槛,才能真正促进可持续的绿色开采,减少生态破坏。
真正切实落实企业责任,一定要落实到经济上。我们在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首先想通过设立生态保证金来落实企业责任。2006年,财政部、国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文件。要求建立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的就是落实资源开发企业的生态保护和恢复等最终责任。企业要在税前征收保证金,而且征收强度要足够大,不仅要充分测算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需要并与之相匹配,还要超收20%~40%作为抵押和保证,让企业充分感受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压力和责任,促使企业积极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企业不仅要及时足额缴纳资金,还要及时、科学使用好资金,尽快科学地保护与恢复好开采地的生态环境,这才是我们设置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的根本所在。目前来看,怎么测算各类资源开发企业应征收的生态恢复保证金,怎么收、怎么用、怎么验收,还需要各地方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山西煤炭行业等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相关资源开发收费与政府企业责任的关系需进一步厘清
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多项相关收费和税收,但政府与企业在生态恢复治理方面的责任分工却并不明晰,体现企业责任的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突出。
据了解,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多项收费和相关税收并存的现象,但政府与企业在生态恢复治理方面的责任分工却并没有随着各项收费税而变得更加明晰,反而存在许多误区和盲点。企业认为政府收了企业的钱,那相关生态恢复与治理的责任自然也就转移到政府了。这种观点在许多生态保护与恢复做得很好的大型国企也非常流行。尤其是在那些需要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土地属于地方政府的矿区。许多政府部门只是收费税,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却并没有明示。而突出企业责任、在属性上也属于企业、在使用上可以作为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资金的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恰当地运用。
据介绍,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全国推行的情况参差不齐。除了对生态保护与恢复重视不够、致使保护与恢复成本不合理的外部化外,当前另一个关键的因素是缺乏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关标准。如何确定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十分困难。这一标准既是采矿权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今后相关部门的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但这一规范重点针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只涵盖生态保护与恢复内容的一小部分,更没有涉及环境污染治理。因此,只能作为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下的一项局部配套文件。由于缺乏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同时,也不能保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最终成效。
据了解,目前在稀土生态保护方面还缺乏第一手的研究材料。有媒体报,开采一吨稀土要剥离多少表土、一平方公里的治理成本要3000万元等。这些从网上、会议上来的,地方介绍的或个别专家估算的数据有一定依据和道理,但还需要相关研究部门进一步研究与验证,给出权威答案。稀土开采的环境损失成本怎么核算?仅生态损害核算还不行,还得有生态恢复核算,这些都是稀土企业生态治理和恢复的基础性工作。目前环境保护部南京所生态室正在做这方面的专门研究,同时也在制定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标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种类太多,情况复杂,实用的一般性标准制定还需要一些时间。
事实上,当前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证金征收标准较低,低于矿山的实际治理费用,难以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由于企业缴纳的生态恢复保证金与实际生态恢复治理费用差距很大,当前,自觉进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使用或返还保证金的矿山较少。大多数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期满后都不愿治理,宁愿放弃治理保证金。另一个问题是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不统一,保证金的征收标准应该是企业按照相应的生态恢复治理标准和规范编制本矿山一定时间内一般是3~5年的治理费用,以此测算并收取相关保证金,并根据批准的规划和标准使用资金及时进行治理和验收。但目前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权威测算规范,相关保证金征收的标准和总量难以达到应有的水平。甚至许多企业对于保证金的性质以及国家对于保证金的管理规定都不清楚。对于如何充分利用这项制度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谋取最大的利益更是没有一个清醒的思考,这让人很痛心。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对这项制度宣传得不够、推广不够,也需要我们各级环保部门深刻反省和切实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