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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稀土行业发展建议
2804 2005-01-14
我国从1998年开始将稀土列入重要工业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既有利于维护稀土产品出口秩序,又有利于稀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真正实现将“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起到了宏观调控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与应用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稀土产品出口配额还沿用1998年的分类和分配办法,已经不适应稀土产业的发展和稀土产品出口的需要,严重制约了稀土产业的发展。 鉴于以上述及的出口配额管理办法不适应稀土产业发展的问题,内蒙古稀土行业协会建议如下:   (1)建议国家修改现行的稀土产品出口分类办法。根据稀土产业发展现状,将稀土产品划分为三类:一是禁止进出口类,主要指稀土精矿;二是限制出口类(实行配额管理),限制混合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金属出口,并实行配额管理;三是鼓励出口类,指高纯稀土化合物(包括高纯稀土金属)、特殊稀土化合物和稀土材料(抛光粉、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发热材料等)等高附加值产品,取消配额管理,全面放开。同时应制订稀土产品出口管理目录,每年进行部分修订,实行动态管理。   (2)建议国家把配额直接发放到有进出口权的大型生产企业,逐步取消配额的二次分配,同时建议分配比例向稀土生产大省倾斜,避免因购买配额加大生产企业出口成本,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3)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配额下达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