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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
2412 2007-05-08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7年全国钨精矿(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9270吨,稀土氧化物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7020吨。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有关市、县矿山企业储量状况,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层层落实,分级负责,并认真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要签订责任状,政府与矿山企业间要签订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二是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指标执行。三是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内部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四是建立联络员制度,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15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和稀土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月报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