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稀土行业的政策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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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9
2005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规定从5月1日起,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
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5月19日起,将稀土原料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 28号),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
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鼓励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限制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和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项目;淘汰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和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2005年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等七部委《严控稀土等高耗能、资源性产品出口的通知》,对稀土等产品出口数量要适当调减。。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2006年稀土出口企业名单》(公告2005年第91号),47家企业获稀土出口资格,其中生产企业有17家。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2006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公告2005年第113号),稀土配额总量4.5万吨,比2005年少10%。
2006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6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63号),2006年全国矿山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中重稀土为8320吨,轻稀土为78200吨。
2006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30号),从2006年11月1日起稀土金属矿、稀土化合物等加征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为10%。
2006年11月1日,商务部 、 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告2006年第82号),将41种稀土金属、合金、氧化物和盐类等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6年12月21日,商务部《2007年稀土出口企业名单》(公告2006年第110号),39家企业获稀土出口资格,其中生产企业24家。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对稀土等13种重要矿种进行整治,2008年底完成,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2007年6月1日起,稀土金属等产品开征10%的出口关税,稀土金属等金属原矿的出口关税由目前的10%提高至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