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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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钼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钼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五)按指令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钼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核实意见进行复审或现场核实。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经审查,自查报告不符合实际的,由企业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实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每年2月28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二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不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指令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因前款规定被公告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不合格企业当年未完成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钼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件: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情况;
三、企业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情况;
四、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及劳动保险情况;
五、附件目录
(一)附表1、2、3、4、5(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六)安全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