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钨粉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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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9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印发的2004年第27号公告,对一些商品出口许可证范围进行了调整。
公告确定,企业出口海关编码为28053019.21的铈及其合金、81011000.11和81011000.19的钨粉以及28451000的重水,须向商务部申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验放。出口海关编码28053019.11、28053019.12、28053019.13、28053019.14、28053019.15、28053019.16、28053019.29、28053019.90的其他商品以及81011000.90的其他钨粉末,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另外,该公告还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管理目录的部分商品编码和名称作了调整,75040010(镍纯度为99.0%或更高,平均粒度按标准测量小于10微米的粉末)调整为75040010.10(N i+C o≥99.6%的超细镍粉)和75040010.90(其他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耐腐蚀单向阀(带有检漏孔,接触表面由特种材料制成)其商品编码由84818010.30调整为84813000.10。
海关提醒企业应及时了解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7号公告的有关内容。